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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5-25 04:53 發布 ??1757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5 04:57
我方是浙江省的企業,2013年12月份開具給客戶是四川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詢問我們浙江的國稅部門可以不開具遺失證明,但是客戶四川公司的一定要開具,請問是否一定開這個證明
李老師2 解答
2017-05-25 05: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需提供以下資料:(一)《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一式一份,將《丟失被盜發票的書面報告》并入報告表中)。(二)刊登“遺失聲明”取得的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發票抬頭載明企業名稱,可以到稅務機關報失后補辦登報手續)。(三)屬被盜、被搶的,必須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四)納稅人遺失或被盜(搶)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例如:廣州日報、羊城晚報、南方日報等)上刊登“遺失聲明”。另外,根據《關于企業遺失收款方開具的發票聯如何處理等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1995〕380號 )的規定,發票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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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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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解答
2017-05-25 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