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表G113010-劃分標準說明,如何準確填寫?
張靜0918
于2022-05-16 13:05 發布 ??186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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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2022-05-1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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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3:17:56

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填報說明:本表適用于本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編制個別財務報表的企業填報。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企業應當依據財務會計核算明細準確劃分境外關聯交易、境外非關聯交易、境內關聯交易、境內非關聯交易。無法準確劃分的,應當確定其他劃分方法,并說明具體的劃分標準。 二、表內、表間關系, 1.第5列=第1%2B2%2B3%2B4列。 2.第14行=第1-3-5-7-8-9-10%2B11%2B12行。 3.第18行=第14%2B15-16行。 4.第20行=第18-19行。
2022-04-13 15:07:16

你好同學
你們有關聯企業嗎?之間有交易嗎?如果沒有就不用擔心了。這個就不必寫,有交易就算出交易金額 ,和占全年銷售額的比例。再去填寫這個表就好了、
祝順利。如果沒有問題了記得點結束并五星好評。
2019-05-23 14:38:53

您好,這個劃分標準說明是哪兒要的?建議參考以下內容填寫。
第五條【關聯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險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險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本條第(一)、(二)項的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保險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六)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所列關聯方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關聯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保險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險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列關聯方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辦法第五條(一)、(二)、(四)項所列關聯方的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其他關聯方】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認定下列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關聯方:
(一)保險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保險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
(三)保險公司關聯方追溯至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或其他協議安排的,穿透至實際權益持有人認定;
(四)持有對保險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在借貸、擔保等方面存在依賴關系的企業;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認定時限】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關聯關系的,視同保險公司關聯方。
第九條【關聯交易類型】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以下類型:
(一)投資入股類:包括關聯方投資入股該保險公司(含增資、減資及收購合并等),關聯方投資該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
(二)資金運用類: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資于關聯方資產,投資于包括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權益或其他資產,投資于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與關聯方共同投資(含增資、減資、收購合并等);
(三)保險業務類:包括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再保險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等;
(四)利益轉移類:包括給予或接受財務資助,贈與、買賣或租賃資產,權利轉讓,擔保,債權債務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放棄優先受讓權、同比例增資權或其他權利等;
(五)提供服務類:包括審計、精算、法律、資產評估、資金托管、廣告、職場裝修等;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險公司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保險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與保險公司的關聯方發生的上述交易視為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但控股子公司為受所在金融行業監管的金融機構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十條【重大與一般】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的1%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
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三章 關聯交易額的計算與比例
第十一條 【金額計算】關聯交易的金額原則上以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對價或轉移的利益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減少注冊資本的,以減資金額計算交易額;投資于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
(二)資金運用類以保險資金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額;
(三)保險業務類中保險業務以保費計算交易額;保險代理業務以代理費計算交易額;委托或受托金融機構管理資產的,以受托管理費計算交易額;
(四)利益轉移類中提供或接受財務資助的,以資助金額計算交易額;提供或接受擔保的,以擔保金額計算交易額;保險公司放棄相關權利的,以權利涉及的金額計算交易額;
(五)提供服務類以提供的服務費用計算交易額。
同一個保險公司與多個關聯方在同一筆交易中的金額,應合并計算。
第十二條【穿透計算】保險公司對關聯交易額的計算標準,應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適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計算。
第十三條【比例監管】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凈資產額二者中較高者;
(二)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
(三)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15%。
第十四條【計算規則】保險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同一關聯方發生的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應當合并計算金額并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與關聯方、該關聯方控制的主體、控制該關聯方的主體以及與該關聯方受同一方控制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應當合并計算金額并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保險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動態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動態監測關聯交易的各項金額及比例,建立預警和管控機制,及時調整經營行為以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酌情調整】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治理狀況、償付能力狀況以及所受強制措施和監管處罰的情況,對保險公司適用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管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2018-05-12 23:34:49

應當按照企業財務報表標準進行劃分,并考慮企業當期和上期的經濟狀況,以及企業的財務狀況,可以根據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以及企業財務報表的內容來劃分標準。
2023-03-15 14: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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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2-05-16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