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老師這個題目幫我解答下,其他老師別來
子健
于2022-04-10 09:32 發布 ??483次瀏覽

- 送心意
何何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2022-04-10 09:44
參考答案:(1)A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師事務所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不得擔任債務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題中,D會計師事務所卸任A公司財務顧問的時間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017年11月2日)已經超過3年,而E律師事務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顧問,距破產受理時不足3年。
(3)對于A公司董事領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資,管理人應當予追回。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應當追回。
(4)職工對清單記載提出異議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5)對A公司提出的駁回破產申請的請求,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資產超過負債乃至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效力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