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方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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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
2017-03-30 17:51:52

你好
如何區分產品購銷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
1.買賣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無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轉移。而買賣合同則必須要轉移物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涉及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如承攬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況下),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卻是最基本的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既可以自己生產標的物,也可以從他人處購買,或者將生產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當事人并不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
4.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以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而且定作人違反協助義務后果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承攬方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并無此權利。
6.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承攬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權利;而在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此權利。
7.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意外滅失的風險,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承擔;而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義務
一、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規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愿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三、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四、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2022-01-12 13:42:50

購銷合同是購買銷售貨物,加工承攬合同是提供加工勞務
2019-12-11 15:41:00

您好:
簡單來說就是看誰提供材料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費分別記載的,分別按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貼花;未分別記載的,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按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2018-09-03 12:18: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購銷合同的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范圍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020-04-08 13: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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