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职称: 會計師
2022-01-25 13:25
資產評估增值問題一般有以下三種:第一,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資產評估增值;第二,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第三,因企業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本文就上述三種情況分別談與之相關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一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一) 會計上的處理
在非貨幣性資產換入投資(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業務中,通常存在涉及補價和不涉及補價的兩種情形,《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
1.在不涉及補價的前提下,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入投資的一方,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涉及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①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投資的入賬價值;
②收到補價的,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相關的稅費后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換入投資的入帳價值。具體公式如下:
換入投資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或者:換入投資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補價
其中: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交的相關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對于對外投資發生的評估增值,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影響相關稅費的計算,進而影響到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具體詳見下文例1。
(二)稅務上的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18號)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應將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評估價)超過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