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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夜曉寒
于2017-02-17 10:45 發(fā)布 ??2544次瀏覽
宋生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7-02-17 10:47
您好!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贈送的物品需要視同銷售并按上述的規(guī)定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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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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