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1-11-25 16:37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據《辦法》第七條,設立合伙企業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伙人超過2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一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名字;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根據《辦法》第八條,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人數在5人以上;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5、有一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名字;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根據《辦法》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全職實習;
3、在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會計師事務所境內的從業經歷不少于3年:
(一)審閱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企業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項的審計業務,并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在成為合伙人、股東前1年內,沒有以隱瞞、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被省財政廳會計師事務所決定拒絕、不批準或撤銷。
(四)根據《辦法》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總會計師。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董事會議會計師是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五)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原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入手續。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協議或者章程的規定辦理退出合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體大小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