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具體是發生了什么經濟業務呢??
2021-11-05 21:18:13

網上銷售的處理類似于商貿公司
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對方收貨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帳款
2019-08-05 22:45:00

你好
買來需要深加工的嗎
2020-10-10 19:35:30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詳見附件1)。
注意: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依據:財稅〔2008〕81號)
(三)回收再銷售畜禽
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四)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依據: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
(五)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依據:財關稅〔2016〕64號)
(六)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七)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注意: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依據:財稅〔2012〕75號)
(八)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注意: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依據:財稅〔2011〕137號)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飼養;——包括豬、兔的飼養,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產品的采集;
7.遠洋捕撈;——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8.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以上農、林、牧、漁業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不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其中農產品初加工項目詳見附件2。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包括觀賞性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指“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8號公告)
(三)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號公告)
(四)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五)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受托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8號公告)
2019-07-12 13:01:40

請問你想問的問題具體是?
2015-12-01 14:22:32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