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div>
2020-05-21 14:02:05
Ln蘭湘 追問
2017-01-14 10:30
鄒老師 解答
2017-01-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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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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