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這兒沒有規定委托方與誰結算款項吧?能否被掛靠人做納稅人,但是委托方把錢打給掛靠人呢?
Alice
于2021-09-15 23:03 發布 ??142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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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權老師
職稱: 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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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掛靠人做納稅人,但是錢卻打給掛靠人,不符合,誰開票向誰付款的原則。容易招來涉稅風險
2021-09-15 23:05:41

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2016-04-08 14:40:50

你好,,您說的是增值稅么?
2020-02-11 09:09:2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015-12-15 15:44:51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提示: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新細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進行修改:
1、 將“企業”擴大為“單位”。
2、 經營方式由原先“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修改為“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
3、 明確了“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作為納稅人的條件。
2015-10-30 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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