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6-12-23 17:01
來源:納稅服務網整理
1、視同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金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問題:我公司用自產產品作為獎品贈送給客戶進行廣告促銷宣傳,按增值稅法規定,此業務需視同銷售,我公司進行以下賬務處理:借:廣告宣傳費
貸:庫存商品(商品成本金額)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商品不含稅市場價值計算銷項稅)
請問此部分銷項稅金在本年廣告費金額允許列支范圍內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稅金是指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你單位將自產產品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繳納的增值稅,不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你單位將自產產品贈送客戶行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道題的解釋對不對????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你所指的稅前扣除是?
2016-12-23 16:57:39

不合適的,不能的,開發票吧,要有 發票的了
2018-08-13 18:13:40

老企業要注銷,但現在仍存在,為新企業建立取的規劃費在老企業可所的稅前列支嗎
2015-11-20 12:55:37

你好,是單位直接對外捐贈的扶貧款?
2019-10-24 10:43:03

1、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 國稅函發〔1995〕156號 )二十、問: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在計征營業稅時可否從營業額中減除“還本”支出?答: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2、增值稅:
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三)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截止目前,還本支出除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和
2016-06-13 1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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