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己不想續訂為什么還要支付補償金?
灣灣
于2021-05-17 14:25 發布 ??81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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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21-05-17 14:34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只有在公司保持了原來的合同條件或是提高了的,那樣勞動者拒絕了的,也會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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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的,只有在公司保持了原來的合同條件或是提高了的,那樣勞動者拒絕了的,也會沒有經濟補償金。
2021-05-17 14:34:26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2020-04-04 21:47:40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同時本條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是不受年限限制的,即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但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時,就要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限制。
2017-01-05 16:33:17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囉闷趯儆谟霉し脚c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019-07-17 18:16:37

你好,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19-10-12 16: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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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灣 追問
2021-05-17 16:33
莊老師 解答
2021-05-17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