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萱萱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1-03-22 22:46
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報告與確定應納稅額相關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內容。有關項目填報說明如下:
一、基本經營情況
本部分所列項目為納稅人必填(必選)內容。
1.“101納稅申報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的企業經營方式情況,從《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
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
代碼 類型
大類 中類 小類
100 非跨地區經營企業
210 跨地區經營企業總機構 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20 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30 總機構(省內)
311 跨地區經營企業分支機構 需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
312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
代碼說明:
“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人未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
“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規定的不適用該公告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總機構(省內)”:納稅人為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
2.“102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比例”:





萱萱老師 解答
2021-03-2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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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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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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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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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