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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bamboo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0-11-22 07:10

您好
借 貸款損失準備
貸 應收貸款

鯉魚發帶 追問

2020-11-22 11:41

沖減時,影響當期利潤嗎?能講的詳細點嗎?這一塊思維不清

bamboo老師 解答

2020-11-22 11:42

沖減的時候不影響當期利潤
因為計提的時候已經影響了
資產減值損失是損益類科目 

鯉魚發帶 追問

2020-11-22 12:07

1.現在賬面上的貸款損失準備是所得稅前的還是稅后的?現在核銷呆帳需要交稅嗎?交哪些稅?2.如果企業準備注銷或轉讓兩者在賬務處理上有區別嗎?3.股東退股需交稅嗎?牽扯哪些稅種?

bamboo老師 解答

2020-11-22 13:57

請問當年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的時候有沒有做匯算清繳調整處理

鯉魚發帶 追問

2020-11-22 22:35

這個我沒查看,做了和沒做的麻煩你都講一下,讓我有個了解。謝謝

bamboo老師 解答

2020-11-22 22:39

如果前面匯算清繳的時候沒有納稅調整的話,不需要匯算清繳調整,只要在現在準備資料備查,因為已經實際發生了;如果前面匯算清繳調增了,現在實際發生了,只要符合條件,匯算清繳的時候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條件您可以參照下面文件。
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的通知
第二章 呆賬的認定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產后3年以上仍未終結破產程序的,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經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確實不能償還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由于執行困難等原因,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程序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后,或債務人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進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通過,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對外投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核銷:
  1.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2.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3.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4.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10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3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十四)對于余額在5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及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于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及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抵押(質押)無效貸款或抵押(質押)物已處置完畢的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或因金融企業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金融企業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其中,中小企業標準為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涉農貸款是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十八)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第五條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法定清償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金融企業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項。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項。
  (五)持卡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透支款項,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經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無法追償的剩余款項。
  (七)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八)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九)單戶本金余額在2萬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經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十)對于單戶本金余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經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第六條 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于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于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呆賬的核銷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臺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
  第十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后核銷。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并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余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并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于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并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并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九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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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 借 貸款損失準備 貸 應收貸款
2020-11-22 07:10:31
記住一個原則 稅前經營利潤=稅前利潤 %2B費用,損失-收益就行了
2022-04-28 15:17:15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會減少利潤,所以再算經營利潤的時候要加回來。
2022-04-26 17:05:13
你好,放在資產減值損失里可以
2020-04-16 09:35:36
你聯系一下稅務局,可以到稅務局進行二次填報的。
2019-01-07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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