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劉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16-07-14 16:24
使用規則基本一樣
不同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票據名稱不同2.本票有定額的 銀行匯票沒有
3.銀行匯票主要用于異地結算,而銀行本票只用于同城
4.付款行不一樣,銀行匯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統或他系統的異地他行。而本票是誰開誰付。
5.開票原因不一樣,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先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只是幫助其“匯款”。屬于中間業務,而本票是銀行對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負債。
6.還有就是提示付款期不同,銀行匯票1個月 本票最長2個月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一般是這樣的,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后,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于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于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后,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2020-04-08 10:52:20

你好,銀行匯票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單位,個體,個人都可以使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銀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既簽發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匯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是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個月.
銀行本票的則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后就承擔了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承兌
2020-02-16 20:54:03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區別如下:
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
2019-07-01 14:42:55

一、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上海、杭州地區為1個月),本票一般只限于同城使用
二、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匯票一般用于異地
2019-04-16 18:05:33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后,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于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于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后,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2019-04-09 2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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