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為什么屬于混合銷售?餐飲服務是屬于服務業,銷售煙酒也是服務業嗎?
答: 您好,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像你的情況,向同一個顧客收取費用,既包括餐飲費也包括煙酒費,餐飲屬于提供生活服務,煙酒屬于貨物銷售,所以符合混合銷售的規定。 為您提供解答
老師,餐飲業開餐飲服務發票又開餐飲服務酒水,他們又銷售酒水又銷售餐飲服務,是按兼營核算還是混合銷售?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處理一樣嗎
答: 不同納稅人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餐飲服務發票和酒水發票可以合并開具,按兼營核算。而一般納稅人則需要按混合銷售的方式處理。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餐飲店銷售餐飲服務與酒,果汁等,是按照總金額開餐飲服務*餐飲費,還是開餐飲服務*餐飲費,餐飲服務*酒或果汁,若是第一種,會不會存在進銷項不符,若是第二種,好像沒見過這種開法
答: 一般都是一起開在餐飲費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