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民事法律行為不適用代理
浮華若夢
于2020-06-23 15:51 發布 ??328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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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0-06-23 15:57
您好同學,只是部分不適合。以下行為不適用代理:
(1) 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包括兩種情況:
其—,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適用代理的行為。例如,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依《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或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或離婚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進行。又如,立遺囑不能代理,《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親自書寫遺囑的,采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時,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但不論哪種形式的遺囑,只能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等行為,都要求當事人親自而為,—般不能代理。
其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根據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約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須親自進行,因為這些行為與個人的身份、情感、藝術風格、思維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當事人親自進行,否則,該行為無效。舉以下案例來具體說明:
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要求當事人親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質的行為。如請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請全聚德作烤鴨等,都要求北京人民藝術館、全聚德烤鴨店親自履行合同,不允許其他任何法人代理。
(2)依據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的行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
(3)違法事項不得代理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由于以違反法律的事項為內容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進行的違法事項根本不存在將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問題。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項違法,卻還要進行,則表明雙方是共同進行違法行為,應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