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教一個經濟法的問題:甲欠乙款2016年7月5日到期,乙一直沒有主張權利。乙所在的地方因地震導致交通中斷,歷時20天,乙無法起訴,若地震發生于2019年1月1日,這種情況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嗎?是從2019年1月20日開始重新計算不?若地震發生于2019年1月5日,這種情況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嗎?是從2019年1月25日開始重新計算不?
荊晶
于2020-06-22 14:08 發布 ??978次瀏覽
- 送心意
逸仙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0-06-22 16:31
發生在2019年1月1日不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到期前半年內發生才中止。第二部分你說的是對的,從2019年1月25日開始算,也就是總共推遲20天,即2019年7月25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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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2019年1月1日不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到期前半年內發生才中止。第二部分你說的是對的,從2019年1月25日開始算,也就是總共推遲20天,即2019年7月25日失效
2020-06-22 1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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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0 11:08:37

你好,可以不看書看視頻就行,結合學好點
2017-03-07 20:00:07

因為經理屬于董監高中的高,即高級管理人員,變動需要及時披露的
親,滿意請給五星好評哦 b( ̄▽ ̄)d
2019-09-13 19:05:00

不好直接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座談會紀要》對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
2020-02-14 1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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