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龍楓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國際稅收協會會員
2020-06-17 10:49
你好,需要是公司的依據: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發票是個人名字的手機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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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是公司的依據: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發票是個人名字的手機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0-06-17 10:49:10

可以的,電話費是可以的
2020-03-27 09:32:13

參考,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留言時間:2019-09-20
員工個人姓名的通訊費發票,每個月在公司實報實銷可以稅前扣除嗎?涉及個人所得稅嗎
湖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 2019-09-23
湖北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復: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5〕180號)規定,從2015年8月1日起,對我省黨政機關在崗工作人員(含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且在鄂辦發〔2015〕35號規定標準內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按照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在計征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我們認為,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行公務用車和通訊費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而對于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發生的合理的實報實銷的交通補貼、通訊費用原則上可據實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湖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2020-02-15 12:24:09

您好
這是支付截圖 不是發票 不能報銷入賬
2020-07-08 00:34:01

你好!如果是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就可以
2016-08-16 1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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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麗 追問
2020-06-17 10:50
龍楓老師 解答
2020-06-17 10:52
魯麗 追問
2020-06-17 15:25
龍楓老師 解答
2020-06-17 15:27
魯麗 追問
2020-06-17 15:34
龍楓老師 解答
2020-06-17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