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煩問下:當年12月底計提了一部分工資額度,第二年1月份發,計提的這部分金額算作當年工作總額,這樣做的原因和依據是什么?
答: 從兩個方面來說,如果是工資總額角度,當年實發多少,工資總額就是多少。站在所得稅角度,如果計提的工資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就是次年五月底前能夠發完的話,都可以稅前扣除
老師晚上好!請教一下關于個稅的問題。例如,10月的工資總額比11月的工資總額大,可是計算出的稅額11月卻比10月的稅額還要多,請問這是哪里出問題了呢?應該怎樣找出原因呢?
答: 您好,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采取的是累計預扣法,十月繳納的個稅是1-10月的累計應繳納數減去 1-9月的累計已繳納數,而11月要繳納的是1-11月累計應繳納的減去1-10月累計已繳納數。你出現這種情況很大可能是11月的工資數加進去后1-11月個稅由3%跳檔到10%稅率,導致11月應補的數額大于10月。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麻煩問下:當年12月底計提了一部分工資額度,但要第二年1月份發,那么計提的這部分金額是算當年的工作總額還是第二年的?謝謝!
答: 你好,計提的這部分金額是算當年的工資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