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您好,我想問一個關于經(jīng)濟法結合實物的問題。總分公司同城,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總公司給分公司攤貨供分公司銷售使用,由于是同城,所以不用視同銷售,對吧?但是總公司的進貨發(fā)票抬頭是總公司,如果總公司在攤貨時不給分公司開發(fā)票,那么進銷就矛盾了,可是如果開發(fā)票,總公司交一次增值稅,分公司在銷售開票后又交一次增值稅,這樣也不太對吧?請問這種情況,實物中應如何處理呢?
答: 1.同城可以不做視同銷售,因為是非獨立核算的, 2.總公司開票給客戶就行了,分公司不用開
銀行向分公司開票,發(fā)票抬頭可以是總公司的名稱嗎?
答: 你們 增值稅獨立核算的嗎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發(fā)票抬頭是總公司,可以在分公司入帳嗎
答: 你好,請入總公司賬務


嘎嘎嘎? 追問
2020-06-02 12:19
樸老師 解答
2020-06-02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