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20-05-28 09:4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規定如下:(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第三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一)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二)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其他政策請參考:《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以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