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公司是房地產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工包料,但實際操作中所有材料都是我公司開發企業自己購買的,所有材料發票也是由供應商直接開給我房地產公司,算是清包工。這種情況后期稅務核查有問題嗎?我們現在該如何處理呢?
學堂用戶_ph995076
于2020-05-27 12:25 發布 ??1531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5-27 12:35
你好,清包工的話是簡易計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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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清包工的話是簡易計稅的
2020-05-27 12:35:30

可以。待收票時再調,不用等到付款。。
2019-08-09 13:57:02

你好,具體的什么三方協議?合同是怎么簽的?
2020-07-28 20:02:13

(1)營業稅及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所以,貴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對方企業是否為房地產企業,該開發商品房投資時均應計證土地增值稅。
具體如何計稅,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中“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定。
(3)印花稅 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動的應就合同所載金額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貼花。
(4)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將在建的開發產品對外投資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中界定的“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可以按上述評估價格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后以不動產投資要繳納增值稅。
2017-05-20 10:37:52

你好,小區房樣板間精裝房裝修材料應該從房地產公司付還是從建筑公司付,要看合同是怎么定,是承包給建筑商的由他支付
2020-05-29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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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堂用戶_ph995076 追問
2020-05-27 12:44
樸老師 解答
2020-05-27 12:53
學堂用戶_ph995076 追問
2020-05-27 12:57
樸老師 解答
2020-05-27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