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服務 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嗎
大膽的鋼筆
于2020-04-05 16:39 發布 ??256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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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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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經紀代理服務屬于生活服務,適用于加計抵減政策
2020-04-05 16:39:31

您好,一、 基本規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規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規定,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二、 相同點
1. 適用計稅方法相同。均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項目,不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項目。
2. 抵減方法相同。均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允許的加計抵減稅額,并直接抵減應納稅額。抵減稅額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核算。可以理解為是直接減免稅性質。
3. 納稅人行業基本判斷標準相同。均以適用行業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判斷是否屬于適用行業的納稅人。在銷售額取數標準上均按照設立時點的前后分別判斷:之前設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過12個月的時段取數,期間沒有銷售額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連續三個月的銷售額取數;之后設立的,以新發生的連續三個月的銷售額取數,具體取數還有一些細節規定,應當需要注意,比如,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按規定采用差額征稅的項目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等。
另外,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規定,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統一了總分機構的政策適用。
4. 適用截止期相同。均屬于期間性政策,適用截止期為2021年12月31日。屆時未抵減完畢的余額不再抵減。
5. 涉外業務處理相同。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6. 申報方式相同。均需自行判斷后符合條件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方可享受,并需通過填寫申報表附例資料,對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進行申報。
三、 不同點
1. 適用行業的具體判斷標準不同。加計抵減政策適用于四項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納稅人,加計抵減15%政策僅適用于生活服務納稅人。盡管服務的具體范圍均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不是按照統計局的分類標準執行),但前者按照四項服務合計數判斷,后者僅按照生活服務一項判斷。
2. 政策執行起始時點不同。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起始時點為2019年4月1日,加計抵減15%政策執行起始時點為2019年10月1日。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時段內符合條件的,仍然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并不受后續加計抵減15%政策的限制。需要注意競合關系的處理:一是同時適用兩項政策的競合選擇。2019年10月1日后,納稅人當既有四項服務銷售額并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又有生活服務并符合加計抵減15%政策時,應可以按照擇優原則享受加計抵減15%政策。二是與差額征稅的競合選擇。如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此時可以據實通過測算比較,按照有利于減低稅收負擔的原則選擇適用相應的政策。
2020-02-26 11:07:09

不是,你這個都是加計抵減10%不是15%
2020-02-26 14:03:51

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經紀代理服務屬于生活服務,適用于加計抵減政策
2019-05-13 11:48:17

你好是的。
沒錯
就是這個
就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2020-06-03 18: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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