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是對一般前手行使的,那為什么超過追索權時效,法律后果是對前手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呢?
Z fanxia。
于2020-03-30 11:41 發布 ??1221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2020-03-30 11:48
你好,同學。
你這只是票據的時效,但這個債務的事實 是存在的,由于票據相關的時效導致的債務事實 的損失,這自然是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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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學。
你這只是票據的時效,但這個債務的事實 是存在的,由于票據相關的時效導致的債務事實 的損失,這自然是要賠償的
2020-03-30 11:48:48

學員你好,所謂連帶責任,就是跟主體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又分為有限連帶責任跟無限連帶責任。
2022-01-06 08:05:07

你好同學,你要把問題描述清楚完整再發布出來,知道的老師才會答復你哦,感謝你的支持與配合。
2019-10-20 22:19:24

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犯罪時未滿十八周的人,不適用死刑。
2021-03-24 16:43:06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9-09-17 0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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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fanxia。 追問
2020-03-30 11:59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0-03-30 12:00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0-03-30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