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計算,課上講,利息費用,清楚的,5%扣除,不清楚的10%,可是章節練習,是清楚的可以扣除,沒有證明清楚的不可以扣除
純真的大地
于2020-03-19 12:10 發布 ??1972次瀏覽
- 送心意
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3-19 12:12
你好 你可以看下政策 具體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 八、關于扣除項目金額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計算問題(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相關問題討論

同學你好
對的
是這樣的
2021-12-15 14:04:39

你好 你可以看下政策 具體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 八、關于扣除項目金額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計算問題(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2020-03-19 12:12:18

只按50%扣除
不管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土地增值稅都是一樣的按比例分攤
2019-10-05 10:39:26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5]6號)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并且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憑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明和集團內部分配使用決定,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據實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支付的統借統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憑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明和集團內部分配使用決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據實扣除。?
2017-06-07 22:16:08

勞務公司如果按差額征稅,假如我公司承接某建安工程勞務收入100萬元,支付聘請臨時工工資80萬元(臨時工沒有票據),我該如何納稅?謝謝!
2017-05-06 1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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