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確認時間和納稅義務確認時間怎么區別?
吳琴
于2020-03-17 08:10 發布 ??617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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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惑老師
職稱: 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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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入確認時間是遵守會計準則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按照稅法確認時間
2020-03-17 08:31:31

您好,一般確認收入就會同步產生納稅義務,即使沒有開具發票,做未開票收入計稅
如果提前開具了發票,那開具發票則產生納稅業務。
概況來看,納稅義務是開票和確認收入孰早
2020-06-12 16:46:37

你好!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019-05-02 21:31:28

你好,某一時段履約的合同,提前收款通常是合同負債,其他的預收賬款
2021-04-10 14:41:53

你好!稅務局一般是按發票開出時確認收入。
2014-10-16 2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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