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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司是母公司,與對方簽訂了購建廠房合同,廠房屬于全資子公司,因籌建期間公司名稱,賬戶等均為辦理下來,款項由母公司支付,發票對方開開具給母公司,應該怎樣做賬
我們母公司在2017年為籌建期的子公司付了裝修等費用,發票也已經開給了母公司,且已經入賬,現在子公司已經成立,之前的裝修費用該怎樣轉給子公司呢?
籌備期,母公司為子公司代墊房租、電腦等費用,開具發票抬頭也是母公司抬頭。這部分費用應該母公司承擔還是子公司?子公司承擔的話是不是都不能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