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這些支出未來均能收回?
九劍
于2020-02-18 11:31 發布 ??474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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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20-02-18 11:39
你好,可以這樣理解,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推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例】甲公司是一家咨詢公司,其通過競標贏得一個新客戶,為取得與該客戶的合同,甲公司聘請外部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支付相關費用為15000元,為投標而發生的差旅費為10000元,支付銷售人員傭金5000元。甲公司預期這些支出未來均能夠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據其年度銷售目標、整體盈利情況及個人業績等,向銷售部門經理支付年度獎金10000元。
本例中,甲公司因簽訂該客戶合同而向銷售人員支付的傭金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應當將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甲公司聘請外部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發生的支出、為投標發生的差旅費,無論是否取得合同都會發生,不屬于增量成本,因此,應當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甲公司向銷售部門經理支付的年度獎金也不是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這是因為該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還取決于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盈利情況和個人業績),并不能直接歸屬于可識別的合同。
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實務中,當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較復雜時,企業需要運用判斷,對發生的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例如,合同續約或合同變更時需要支付額外的傭金、企業支付的傭金金額取決于客戶未來的履約情況或者取決于累計取得的合同數量或金額等。
九劍 追問
2020-02-18 12:27
莊老師 解答
2020-02-18 13:02
莊老師 解答
2020-02-18 13:06
莊老師 解答
2020-02-18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