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以固定換固定屬于權益工具,可變數量算金融資產
呆子
于2020-01-18 11:54 發布 ??100760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1-18 12:06
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具體定義可以從課本上查到,但是兩者的區別不是在于一個非常刻板的“固定”或者“可變”的概念。比如在問題中提到的“金融負債歸還時有本金+利息”,這并不代表這是所謂“可變的;而以一定金額去認購一定數量的股票也并不表示這就是固定貨幣,固定和可變是針對未來交付而言的。
回歸到二者本質上來講,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一個很重要的區分方式在于未來的支付和交割。主要的原則包括: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不能無條件的避免和贖回及強制性的付息都是金融負債的范疇。如你問題中所說的“100元+利息”的結算方式,這個利息通常是強制性且約定利息率的,這就是標準的金融負債;權益工具是相反的,比如說是否派發股利取決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企業未來結算時支付的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這就是金融負債,如用現金的100元+利息進行結算,這個要結算的利息數量是固定的;而權益工具要求的結算是發行方資產扣除負債后剩余權益的求償權,通俗的說你就是這家公司的“股東”,有個最直觀的概念就是:購買的一股股票只是說擁有了這些股份數量等值的權益,所以固定的是這個股份的數量,但是在結算的時候著25股到底是你買時的4元一股還是3元一股還是10元一股卻是未知的,你是否購買也是基于你對該企業未來價值的評估。
即便結算金融負債的方式不是現金,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償付某一時點等值于多少多少錢金額的權益工具給對方,這也算是金融工具,因為償付額是固定的;如果說償付某一時點多少股股票,但是這一時點的股價在目前是未知的,那么這個合同就依然是權益工具的范疇,不是固定貨幣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