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戶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1到5月收入21756元。我申報了,現在上去了系統報表稅款所屬期顯示是1到6月,那么我填收入總額時是填1到6月的收入65786元呢。還是填6月的收入44030元呢?
答: 這個的話,按照要求填。所以,是填1~6月的哈
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一下,員工甲2019年12月份的工資為2000元,實際發放時間為2020年1月份,2019年的取暖費為600元,實際發放時間也是2020年1月份,2019年度的年終獎為2000元,實際發放的時間為2020年2月份,這幾項所得都并入工資薪金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不單獨填寫,那咱們在2020年報稅的時候,年終獎的稅款所屬期應該選2019年12月份還是選2020年2月份,取暖費的稅款所屬期應該選2019年12月份還是2020年1月份
答: 那你就直接計提就可以了,12月計提,1月份發放,申報期就是12月份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員工6月份入職的,7月份發的工資,8月份申報7月的個稅,那員工的入職日期填7月嗎?與稅款所屬期保持一致,這方面有沒有什么文件規定呀
答: 六月份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快樂的會計人 追問
2020-01-14 11:23
樸老師 解答
2020-01-14 11:25
快樂的會計人 追問
2020-01-14 11:26
樸老師 解答
2020-01-1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