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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想問一下,我在2020年1月申報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是屬于2020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還是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但事實上我們公司是發放的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2019年1月申報的2018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和2020年2月申報的2019全年一次性獎金,能跟這次個稅匯算清繳一起做嗎
請問19年2月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所屬期是2018年,如果我6月份再發獎金可不可以按照所屬期2019年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
2019年的全年獎在2020年1月發,1月沒報個稅,需要在2月申報個稅,想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算個稅,是不是意味著如果我們2020年年終獎如果是12月份發的話就不能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