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財務報銷制度中,各省的交通標準,和住宿標準是多少的?
雪兒
于2019-12-16 20:43 發布 ??4317次瀏覽
- 送心意
趙海龍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2-16 20:56
你好,我給你發的這個是縣財政部門參照國家標準制定的報表方案。你參考下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處級及以下人員住標準間。
第十三條 省內(除運城市轄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80元;處級及以下人員每人每天310元。運城市轄區內(除本縣轄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350元;處級及以下人員每人每天240元;本縣轄區出差原則上應于當日返回,不安排住宿。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在運城市轄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 省外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執行(見附表)。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除運城市轄區)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包干使用;運城市轄區內(除本縣轄區)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標準包干使用;本縣轄區內縣直機關下鄉(或鄉鎮到縣直機關出差)的,根據《垣曲縣公務活動接待從簡的規定》(垣辦發[2014]17號)要求,按每人每頓10元標準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補助(見附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除運城市轄區)、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運城市轄區內(除本縣轄區)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本縣轄區內出差的交通費,在運城市轄區出差市內交通費限額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
出差人員在出差時乘坐本單位公務車輛期間不得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不含縣內下鄉或鄉鎮到縣直機關)。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于抵頂接待單位的車輛運行支出。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縣內交通費憑票據實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車票支出等在具備公務卡結算的條件下,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但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轉嫁或接受轉嫁差旅費的情況;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和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或接受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