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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會計
于2019-12-09 12:33 发布 2623次浏览
玲老師
职称: 會計師
2019-12-09 12:35
一、我國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區分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類型。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指合伙企業的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主要區別: 1、合伙企業名稱。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樣。2、合伙人要求。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出資形式要求。 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4、合伙事務執行人。 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責任承擔。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的繼承人的資格。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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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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