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五條悟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19-11-20 13:53
您好,您看一下,這里有個案例
本公司購買A公司的貨物,因本公司的原因給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由本公司支付給A公司賠償金200萬元。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所以,繳納增值稅的前提必須是發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三條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此可見,是否應當索取發票也同樣是以接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為前提。
因為你提出的問題中并沒有說明貨物是否成交。如果貨物已經成交,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從上述內容看,違約金是屬于價外費用并入增值稅應稅收入,相應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因此,此種情況下你公司在支付違約金時,可以要求對方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沒有實際發生銷售業務而收取的違約金,不需要開具發票,但要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據,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