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是一家網絡科技行業的民營企業,近年來業務發展迅速,在日常經營中也存在一些不甚合規的處理。例如,公司經常邀請外部的計算機專業高手對公司的軟件產品進行安全評測,但并不支付現金報酬,而是向其贈送有關的網上商城使用券(例如可在京東商城使用的電子卡券等),供其在網上商城使用兌換有關的商品或服務。公司將購買使用券的支出計為日常業務交際費用處理。在最近的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向計算機高手們提供網上商城使用券的行為應按照視同銷售規則處理,由M公司計繳相應的增值稅。 在上述背景下,假設你是M公司聘請的稅務顧問,對M公司的上述行為進行稅收風險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沉默的犀牛
于2019-11-16 23:36 发布 1187次浏览
- 送心意
王超老師
职称: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11-17 06:56
視同銷售的話就是按照贈送的金額來計算增值稅銷項
一、如果是基于稅務局的觀點,技術分析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在稅務局角度上,應該視同銷售。
二、基于企業稅務顧問的角度,需要維護企業利益。技術分析如下:
該卡券屬于預付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之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對于購買的預付卡,在公司購買時,銷售方不納稅(實際消費時才計稅),購買方也并沒有抵扣,現在購買方將卡券贈送他人,視同銷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項貨物或者服務,沒有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二是增值稅本身是一個鏈條稅,上游還未征稅就對下游征稅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