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龍楓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國際稅收協會會員
2019-11-08 14:29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稅務代理人員在接受企業的委托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并向稅務機關出具審查報告。審查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審查生產原料中摻入的工業性廢料品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1996]20號)的規定,上述工業性廢渣中的其他廢渣的范圍僅限于用于生產建材產品的各種工業性廢渣,包括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污泥、粉末、粉塵、黃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鐵礦煅燒渣、電石渣及轉爐和電爐的鋼渣、燃煤爐渣等。凡不符上述規定的原材料,均不計入資源綜合利用的摻和比例。
二、審查生產投料記錄。水泥生產企業應該有完整的生產投料記錄,審查時應注意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以及當班生產人員是否簽字,投料比例(特別是涉及上述原材料的投料比例)是否有異常變動。復核投料記錄的計算是否正確。
三、審查生產臺賬記錄。生產臺賬反映了企業投入原材料、產出半成品和產品的情況。審查中,首先應核對企業投料生產臺賬中各種數據的正確性,在確認無誤的前提下進一步按日(或按生產批次)復核其資源綜合利用率計算的正確性,對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30%及以上的產品歸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對未達到30%的產品歸入普通產品。
四、審查原材料明細賬、材料出庫單、生產投料記錄、產成品明細賬、生產臺賬之間的吻合性。
五、審查企業對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核算情況。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的要求,企業兼營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企業應當對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分別設立二級明細賬,分別核算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銷售、成本、入庫及應繳增值稅的情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未分別核算的,應全部視為普通水泥產品,不能享受退稅優惠政策。
六、審查增值稅進項稅金的分攤情況。企業當月購進貨物或使用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應按當月銷售的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收入進行分攤,審查中應復核其分攤的正確性。
七、審查銷售收入核算的正確性。在審查過程中,要結合企業的銷售發票是否按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分別開具;結合產品銷售成本、產成品 賬戶的發生額,審查企業是否混淆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核算,人為調節兩種產品的應繳增值稅額。
八、審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審查企業計算、結轉的普通水泥產品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應繳增值稅是否正確。
九、審查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正確,是否與企業的賬面相吻合。
十、審查企業稅款入庫情況。
十一、根據上述審查結果,注冊稅務師出具審查報告。
上述稅務機關審查的材料您都是需要提供的感謝您的提問如果滿意請給五星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