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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戶
于2019-10-30 15:21 發(fā)布 ??2247次瀏覽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0-30 15:37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哦,直接申報在服務那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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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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