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專利所有權認定為技術合同這一說法嗎?認定成功還能免稅?
逆水行舟
于2019-10-16 16:05 發布 ??987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0-16 17:09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后,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增值稅的優惠。(財稅〔2016〕36號)(注: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開發或者技術轉讓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企業所得稅:關于許可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告)規定,轉讓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可減免企業所得稅。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財稅、財稅〔2010〕111號,國稅公告2013年第62號、國公告2015年第82號)
3.個人所得稅: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可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8〕60號、財稅〔2018〕58號)
二、獎酬金
1.《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第四十四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三、職稱評價證明材料
科技人員作為第一主持(責任)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高新技術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轉讓項目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轉讓項目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100萬元的,在參與職稱評審時每個項目或每100萬元可替代一項縱向課題要求。(粵人社規〔201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