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通訊補貼標準
孟祥西CPA
于2019-10-10 08:56 發布 ??2615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這個的話具體還得看你們公司的標準
2019-10-10 09:31:33

你好 這個要看當地稅務局是否有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這種發放方式不需要發票。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應當并入職工福利費用,計算限額稅前扣除。但是比如天津的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7號公告)規定: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
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08-03 09:31:55

您好,這個是地方補貼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未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見附件1)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準執行;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見附件2)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點的規定,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實施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49號)第一點和第二點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1.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廣州市財政局、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監察局印發〈關于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0-06-24 16:55:56

您好
直接給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打電話。
2021-02-02 17:44:36

你好,一般是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標準,或者當地稅務機關有明確規定。
2018-10-07 21:30:58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