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客戶簽了合同但是客戶又不做了,沒有付款。所簽的合同應該如何處理,是否對我方產生法律風險,具體是怎樣的影響?
Marina
于2019-08-15 15:54 發布 ??250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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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經濟師,審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
2019-08-15 15:56
所簽的合同保留好,同時證明一下,是對方違約,不做了。不過,合同簽過的話,印花稅是要交的。
相關問題討論

所簽的合同保留好,同時證明一下,是對方違約,不做了。不過,合同簽過的話,印花稅是要交的。
2019-08-15 15:56:51

會涉及到虛開發票的風險。應該合同,發票,資金都是一致的
2019-06-22 11:32:55

你好,會存在虛開發票的風險喲。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流不一致的風險規避
為了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國稅總局曾出臺規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謂“三流一致”,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如企業遇到“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則可依照以下方式規避:
情形一:銷售方無法提供發票
銷售方如無法自行開具發票,可以到主管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或者與銷售方解除合同。
情形二:發票開票人與銷售方不符
銷售方提供發票上的開票人與銷售方不符合,可退回發票要求銷售方重開。
情形三:第三方代付款
購買方如需通過第三方公司付款,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的方式減少風險,或者約定由第三方付款并提供相應委托協議。需注意的是,第三方付款情況,發票仍需與合同主體一致。
情形四:分批交貨合同
對于分批交貨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在收貨當期開具該批次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06-22 10:51:40

法律側重法律規定,合規風險側重行業對公司不守規矩的懲罰
2017-09-15 16:00:49

你好,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的。
2023-10-07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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