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陳藝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審計師
2019-08-12 13:00
、房企之間轉讓土地的基本涉稅分析 A公司2013年取得土地,賬面價值2000萬,未開發,擬5000萬轉讓給B公司,雙方涉稅如下:
1、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此文件,如果公司A土地為營改增前取得,可選擇5%繳納增值稅且差額征稅;營改增后取得,只能按照11%繳納增值稅,且不能差額。
這里存在一個巨大的爭議,5%差額征稅時,A公司向B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的稅額按照差額還是全額?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理解各異,我的理解是可以全額向下游開票,這樣方可維持增值稅鏈條抵扣的統一性。
2、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10號
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依據此文件,A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由于未進行開發,不能按照轉讓商品房進行加計扣除計算。具體計算略。
3、企業所得稅
A公司轉讓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正常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契稅
B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應按照對應稅率計算繳納契稅,并可計入土地成本。





陳藝老師 解答
2019-08-12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