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軼塵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19-08-02 14:38
一、一般規定
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0%;第三款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3%。
按照上述規定,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是13%,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稅收分類編碼執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經營租賃。
所謂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二、特殊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動產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采取簡易計稅方式。因此,如果一般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的設備是在營改增之前購入的,營改增之前租賃服務繳納營業稅,購進的設備不需要做進項稅額抵扣,稅法對該部分設備的出租給予簡易計稅的優惠,一方面保證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另一方面保證納稅人的稅負不因營改增而增加。這種情況就要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方需提供設備購進時間的證明,如設備購買發票復印件或設備采購合同復印件。那么這個時間的界定是指租賃業務納入營改增的時間,準確的說是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的時間,即2013年8月1日,而不是全面推開營改增的時間2016年5月1日。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設備,可選擇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后取得的有形動產
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后取得的有形動產,根據一般規定按照13%交納增值稅,但有三種特殊業務不按有形動產租賃交納增值稅。
1、建筑施工設備出租
出租建筑施工設備同時配備有操作人員的,根據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9%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建筑服務老項目按照3%繳納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建筑施工設備配備有操作人員的,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租賃合同中注明租金總金額,且設備出租方配備有操作人員,如果沒有體現出配備有操作人員的,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交納增值稅,執行16%的稅率。
2、水路運輸的承租、期租
如果是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按照水路運輸業務交納增值稅,不按照動產租賃交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9%交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式,按照3%交納增值稅。
程租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3、航空運輸的濕租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濕租業務不按照動產租賃交納增值稅,按照運輸服務交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9%,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