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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季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稅務師,建造師

2019-07-24 17:32

其實都可以,公辦是參照事業單位,民辦建議參照公司性質。

堅持 追問

2019-07-25 08:47

那么相應的優惠政策呢?希望老師詳細解答,謝謝!

季老師 解答

2019-07-25 10:28

具體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1.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3.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的土地免征農業稅。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
  四、關于關稅
  1.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
  2.對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范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
  五、取消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的規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享,專項列入財政預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業。應歸中央財政的補償資金,列中央教育專項,用于改善全國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歸地方財政的補償資金,列省級教育專項,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區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2.《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二、關于“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托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五)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三、關于“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四、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五、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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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其實都可以,公辦是參照事業單位,民辦建議參照公司性質。
2019-07-24 17:32:33
那就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準則
2020-01-02 10:35:02
你好 選擇獨立核算 。 選擇小企業會計準則
2020-07-06 14:26:54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方式? 你是指哪塊兒,總的還是遵循權責發生制
2019-04-18 12:23:56
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難易程度相當,會計準則是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核算準則,涉及到許多減值、融資租賃業務、外幣業務、債務重組、或有事項的處理,最難。
2020-07-12 1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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