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07-03 10:21
1 商品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付賬款 10000
2 確認銷售收入
借:應付賬款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1453
3取得A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庫存商品 6837.61
應交稅費 1162.39
貸:銀行存款 8000
4結轉聯營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837.61
貸:庫存商品 6837.61
5收取電費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管理費用 1000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稅務處理
一、“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具體概念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是最近出現的一種在生產商與零售店之間進行的新型經營合作方式。其操作形式很多,但從實質上講,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柜臺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僅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進行核查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都由生產廠商自己負責,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后,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柜臺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模式二,雙方的業務運行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保底定額加扣點(返點)”或“定額與扣點孰高確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柜臺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期末再根據廠商的銷售額計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確定一個定額基數,如果期末按銷售額乘以一個商定的比例(扣點)計算出來的結果小于先行確定的基數,廠商則按先行確定的基數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據扣點計算的結果高于基數,廠商則按扣點計算的結果支付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柜臺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不核查和登記數量,生產廠商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后(或者雙方約定一個結算期間),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柜臺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二、“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應如何征稅
對于“聯營扣點”和“聯營返點”合作方式的征稅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從交易過程和交易實質來分析,實際上是一種柜臺(場地)出租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生產廠商從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許可證明單》,并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廠商的銷售額可以回企業所在地申報納稅;二是廠商在經營地領取了營業執照并進行稅務登記,廠商在零售商場的經營行為屬于自營行為,其實現的納稅義務應當由其自己申報納稅。在以上兩種模式下,零售商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賃業務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對于第三種模式情況,即生產廠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而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的行為,事實上是商場的一種銷售行為,從具體的運作過程來分析,其運行活動是一種代銷行為,即“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實質是一種代銷行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從生產廠商的角度來分析:廠商將貨物運至商場,但具體商品由廠商負責管理,在這個環節其商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商場對商品沒有所有權。但是,如果該商品實現銷售,由商場為其開票并收取貨款,商場在月底(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期限)則按“銷售清單”(實現銷售的部分)記載的數量與廠商進行銷售結算,廠商的納稅義務也在同時發生,這個過程事實上就是一個完整的委托代銷售的過程。另一方面是從納稅人商場的角度來看,廠商通過商場完成了銷售的過程,其商品銷售成為商場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而商場所取得的收入,從業務合同(形式)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是場地使用權價值的實現,而從實際經濟運行過程(內容)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卻是商品銷售的差價,也就是商品在流轉環節的增值額。對于這樣的經營業務,商場應當按銷售收入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租賃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當然,對于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零售商而言,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應當規范操作手段,在具體結算的過程中,應當向廠商按其收入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商場沒有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就會多繳稅。
此外,對該商場收取的進場費等,如果合同中明確是與銷售沒有直接關系而收取的服務性費用,則應當按《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計繳營業稅。
三、案例分析
2010年度,某大型零售企業,主要經營3個綜合商場。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一方面實行自營,即自己組織商品,自己組織銷售;另一方面,將部分柜臺出租給生產廠家,由他們派人組織銷售活動,該公司只負責現場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采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場與生產廠家簽署租賃合同,規定,一是商場出租200平方米的柜臺給廠商作為銷售產品的場地;二是廠商自派員工到商場銷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三是廠商每月向商場支付按銷售額的18.5%(但是不得低于20萬元)的租金;四是廠商的銷售額由商場統一收取,月末結算時租金直接在銷售額扣除;五是商場向廠商每月收取8萬元的進場費和宣傳費。該大型零售企業按最終銷售價格計算合計6480萬元的貨物,生產廠家取得該大型零售企業的返還款518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此開具的),共收取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 請分析該商場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