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6-14 23:15
您好,企業的其他相關費用可以參與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該報表29行至34行是統計其他相關費用的實際發生額,第34行是分析填寫不超過總額10%的其他相關費用,所以第3行金額是包括第34行“經限額調整后的其他相關費用”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例如: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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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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