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月月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6-12 11:10
你好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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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應付職工薪酬
2019-06-12 11:10:12

一、會計處理:
(1)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主營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二、舉例說明
(一)如果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征稅,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萬元時
(1)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2,380.95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47,619.05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8,095.24
主營業務成本 761,904.76
貸:銀行存款 800,000.00
(二)如果小規模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征稅,含稅銷售額8萬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6萬元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60,000.00/(1+5%)×5%=2,857.14元,則:
(1)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000.00
貸:營業收入 76,190.4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809.52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857.14
主營業務成本 57,142.86
貸:銀行存款 60,000.00.
2018-07-07 12:24:19

你好,舉個看例子
A公司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共計100萬元,其中需要代發勞務派遣工資75萬元、支付五險一金21萬,共計96萬元。A公司選擇差額征收。
第一步:全額確認收入與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2,380.9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619.05①
第二步:確認可扣減的成本費用及“銷項稅額抵減”
借:主營業務成本 914,285.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45,714.29②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750,000.00
應付職工薪酬——五險一金 210,000.00
2019-06-28 08:48:19

您好,請參考以下內容處理,謝謝。
營改增后,許多納稅人在賬務處理過程中都會疑惑,差額征稅政策下,差額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還是減少成本呢?下面就為大家分享賬務處理實例。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旅游公司共收取價款106萬元,其中扣除項目63.6萬元,稅率6%,不考慮其他因素。
假設根據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該旅游公司采取“差額開票”方式,含稅金額106萬元,增值稅額=(106-63.6)÷(1+6%)×6%=2.4萬元,不含稅金額=106-2.4=103.6萬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額征稅后的2.4萬元。以下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一、差額扣除部分抵減成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三、分析
兩種方式比較:
第一種:成本60,收入100,利潤40,銷項稅額6,抵減稅額3.6,應納稅額2.4;
第二種:成本63.6,收入103.6,利潤40,銷項稅額2.4,應納稅額2.4;
哪一種是真實反映業務實質的?分析如下:
統算:收取款項106萬元,繳納增值稅2.4萬元,剩余金額為106-2.4=103.6萬元。發票上也顯示不含稅金額為103.6萬元。
從該角度出發,似乎應確認收入103.6萬元和銷項稅額2.4萬元。但是從增值稅銷售額的實質含義角度出發,則不然。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價稅分離體系,比如采購含稅金額為63.6萬元,取得專票,其中的“價”=63.6÷(1+6%)=60萬元, “稅”=60×6%=3.6萬元。對于納稅人來講,成本金額為60萬元,因為稅額3.6萬元,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因此不能重復計入成本,這個大家都比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該公司采購金額為63.6萬元,其中的3.6萬元部分用來抵減銷項稅額,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進項稅的作用,相同的道理,這里的3.6萬元就不 能重復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其已經抵減了銷項稅額,我們不能認為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不作為成本,而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就作為成本,兩者并無本質的區別。
再看收入,銷售額106萬元,其中的“價”100萬元,“稅”6萬元,即銷項稅額為6萬元。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繳納6萬元增值稅,但是因為有進項稅或 抵減的稅額3.6萬元,只需繳納2.4萬元,但不能因為應納稅額是2.4萬元,就確認銷項稅額2.4萬元,收入103.6萬元。
這里,很多納稅人被2.4萬元的“銷項稅額”迷惑了。追根溯源,為什么會有差額征稅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稅是“增值”的稅,成本部分不能取得進項,就 成了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增值”稅。在征管形式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不能用進項稅的抵扣形式申報,所以采取了從銷項稅額中抵減的辦 法,即以“抵減”的形式行“抵扣”之實。其實我們只要把“抵減”的3.6萬元稅額,改成“抵扣”的稅額,其結果就非常明顯了。
四、結論
因此,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規定,符合業務實質,準確的核算了相關成本收入等項目,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應遵循其規定。
2018-03-26 20:52:52

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主營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2019-03-10 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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