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 年 5 月 12 日,甲因農忙借用鄰居乙的一頭耕牛耕地三天。5 月 14 日,甲、乙兩人又以 2500 元價格達成購買該耕牛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應在 5 月 31 日前付清價款。5 月 13日晚,當地爆發泥石流,導致耕牛滅失。發生在交付之前。那是不是說耕牛滅失風險就是乙承擔了呢?但是這個是不是不太合理?還是說乙承擔損失后可以向甲追償?不然以后誰還敢隨便借給別人東西呢?
答: 交付之前,是由乙負擔。 這是屬于自然災害。不能追償。
公允價值套期的例子,第三個簽訂了6個月后以固定價格購買煤炭的合同,既然合同都把價格說死了,哪里來價格變動風險
答: 你好,同學,6個月后以固定價格購買煤炭,但煤炭在6個月后的市場價格可能會高于或低于合同價,是指這種價格變動風險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 如果公司采購合同跟銷售合同簽的一樣的價格 有什么問題或風險嗎
答: 所有的都這樣嗎。


╭★. 追問
2019-06-06 14:06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19-06-06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