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土增清算時利息怎么核算
A花兒、的幸福&
于2019-05-17 06:23 發布 ??211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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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5-17 07:48
你好,舉一個例子說明
例如,某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為20000萬元,開發成本10000萬元,其中,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萬元。項目開發期間的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為100萬元,其中向關聯企業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為60萬元,借款利率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假定該開發項目所在省規定的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分別兩種情況為5%或10%.
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為開發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許加計扣除,故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開發成本為10000-200=9800(萬元)。
按照*9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
=(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萬元)
按照第二種方法計算可扣除開發費用
(20000+10000-200)×10%=2980(萬元)。
220號文規定開發企業不得同時使用上述兩種方法,即不得將可扣除的開發費用計算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萬元)。不過,220號文及之前的稅收法規中等均未限定開發企業在前述兩種方法中只能選擇哪一種,也沒有規定孰低原則,故開發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為事實依據,商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種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從而達成一個有利的結果。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利息支出無論按哪一種方法扣除,其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同之處還在于,后者規定開發企業從關聯企業借入的資金(債權性投資)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兩倍,超過部分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前者并不存在這一限額規定。





莊老師 解答
2019-05-17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