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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已發貨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如果納稅義務沒有發生,那么發出商品后期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是不是要做分錄: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商家收到廠家以貨抵陳列費用,商家的會計分錄是借:庫存商品—某商品貸:其他業務收入,是嗎?可是如果商品賣出去,那么商品是不是還可確認為收入,這樣是不是就重復了?
若發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經開出增值稅發票,則應確認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老師這道題,既然商品不符合條件,為什么增值稅發票不能作廢呀?平時開發票不是也有開錯的時候嗎?


1554248271 追問
2019-04-26 20:56
1554248271 追問
2019-04-26 20:57
吳少琴老師 解答
2019-04-26 20:59